胶南市渔业流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胶南市渔业流通协会。       
第二条  性质:协会是由从事水产品流通、加工、科研、教学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社会团体,以及在水产品加工流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员自愿组成,是全市渔业行业内行业管理、协调、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协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团结、协调全市水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信守行业管理,坚强自我保护,提高全市水产从业者的整体利益,促进全市水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坚持的原则:遵守和维护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监督、指导、管理,履行“自我管理,自我保护,维护行业整体”的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协会接受胶南市海洋与渔业局和胶南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山东省胶南市古镇口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㈠组织引导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各级关于渔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㈡组织协调会员单位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时调整渔业发展的方向和结构,保持渔业各行业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
㈢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加强自我保护,统一协调,共同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㈣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养殖业者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㈤开展市场调查研究,及时向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生产经营指导。
㈥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扩大胶南渔业水产养殖对外的影响,开辟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㈦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告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和协会开展情况,协助做好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㈧承办市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承认协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即为会员。
会员由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㈡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㈢ 从事或热爱水产事业;
㈣ 其他自愿加入协会的单位和个人;
(五)愿意在本单位(本人)的地位(岗位)上,为水产品流通作出更多的贡献。
第十条  入会程序。
㈠本人提出申请;
㈡协会秘书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
㈢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㈣由理事会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㈠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㈢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㈣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㈤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给予的优惠政策;
㈥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㈢信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共利益;
㈣每季度向协会报告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资计划;
㈤服从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㈥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协会必须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 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 决定终止事宜;
㈤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一届。除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 身体健康,能坚持经常工作;
㈤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㈡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㈢ 决定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㈣ 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㈠ 会员缴纳的会费;
㈡ 捐赠;
㈢ 会员单位的赞助;
㈣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收入;
㈤ 利息;
㈥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协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6年 4 月15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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